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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7-06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7月1日集裝箱稱重將強制實施,VGM相關的箱重問題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對此,班輪公司、貨主、港口方均進行相應部署,以確保貨物在過渡期內順利裝船。
安全對航運至關重要,然而在當前集裝箱海運過程中,貨主往往無法提供準確的貨物重量。錯誤的貨物重量申報引發大量海上運輸事故,且這種巨大的風險仍在繼續。由此,國際海事組織(IMO)批准《SOLAS公約》集裝箱總重量(VGM)稱重規則(VGM新規),以改變現狀。
自7月1日起,VGM新規要求所有貨主在集裝箱裝船前向承運人和碼頭方核實和提供核定VGM。VGM新規即將執行,與集裝箱驗證重量相關的箱重問題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
VGM新規規定,托運人可採用整體稱重和累加稱重兩種方式,不限定稱重地點。根據交通運輸部相關檔,VGM配船稱重責任方是托運人,比對方是碼頭,監督抽查方為海事部門。
班輪公司:無VGM拒載
世界範圍內的承運人都不允許在其船舶上裝載未及時提供VGM資訊的集裝箱。為遵循VGM新規,7月1日起,所有班輪公司實施在所有國家實行“無VGM資訊,拒絕裝載上船”的規定。
截至目前,主要班輪公司均在各自官方網站上發佈VGM提交方式。以馬士基航運為例,托運人可通過馬士基航運官網、EDI報文和協力廠商電子平臺三種管道發送VGM資訊。
對班輪公司而言,準確的資料很有必要。有航運企業人士向《航運交易公報》記者表示:“大多數班輪公司發生過因集裝箱重量存在較大偏差,導致船舶穩定性不夠,重新回港裝箱的問題,這對班輪公司在准班率和運營成本方面均帶來負面影響。一旦集裝箱船因超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則更大。如今VGM新規推出,班輪公司在這種‘亂象’中有了合理處置的法規性武器。”
有分析指出,承運人對VGM新規實施最為歡迎,態度最積極。對此,馬士基航運表示,因VGM新規的實施,碼頭方有責任確保在最終確定裝船計畫前擁有每個訂艙的VGM資訊。馬士基航運將積極與碼頭對接——在個別例子中,碼頭可能對已提交VGM資訊的集裝箱進行再次稱重,馬士基航運將採納碼頭方的數值作為最終依據。
中遠海運集裝箱有限公司(中遠海運集運)總經理王海民在3月底舉辦的“中國遠洋業績說明會”上接受《航運交易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遠海運集運成立後,於3月23日向全球發佈了第一次客戶公告,說明7月1日開始實施的VGM新規要求托運人必須在裝船截止時間前按照規定核實重量,出具重量證書。班輪公司將協助貨主做好這方面工作,嚴格遵守相關的國際公約。4月7日,中遠海運集運再次提醒托運方,雖然外貿提單上已有GROSS WEIGHT(毛重)標注,但托運方仍需提交VGM資料,否則將拒絕裝船。
貨主:為VGM埋單
VGM新規明確規定,托運人有責任提前向承運人提供VGM資訊,以便在編制貨物積載計畫時使用。這意味著,即使托運人委託協力廠商提供VGM資訊,托運人依然是責任方。
VGM新規執行過程中,除增加集裝箱稱重和VGM資訊提交的相關成本外,如未及時提交VGM資訊,還可能導致附帶的諸如延航次漲價、移箱、漏裝等成本。如因缺失VGM資訊造成集裝箱不能裝船,托運人將承擔相關成本和責任。因此,貨主需要確保在確定集裝箱稱重時間和相關VGM資料提交截止時間時,將訂艙和運輸前置時間納入考慮範圍,以免因VGM資訊提交延誤而誤了船期。
對此,相關專業人士建議,遇到特別趕船期的貨物,貨主最好在班輪公司官網自行提交VGM資訊,避免資訊因經過多次流轉造成時間的延誤,特別是在中國華東港口,大多訂艙和資訊提交都需要經過船代企業進行,這就極有可能導致延誤。
作為VGM新規的執行方,中國貨主對新規的初衷表示認可。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副會長蔡家祥表示,為加強海上運輸、港口、拖車等作業環節的安全,要求貨主申報重量很有必要,多數貨主對此表示支持,並表示不會虛報。
但蔡家祥認為,船舶事故大多由於個別班輪公司對裝船把握不嚴所致,不是貨主所能控制的。強制稱重並由貨主承擔費用是不符合實際的規定,對此,貨主表示不能接受。這一觀點獲得不少貨主認同,對每只集裝箱過磅核查並要求出具核查證明,會使物流環節更加複雜,給整個物流供應鏈增加工作量,這將大大增加物流成本。蔡家祥建議,集裝箱稱重的具體執行中,更為可行的是在貨主自行申報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重貨(如五金製品、瓷器、石頭製品等)進行抽查。
與此同時,在VGM新規實施過程中,還牽扯貨主與貨代企業之間的矛盾。對貨主而言,當然希望VGM新規不對其進倉、上船造成影響,更不希望產生費用。由於內裝倉庫是獲得VGM資訊最理想的場所,貨代企業很可能成為貨主擠壓的對象。
貨主可以雇傭卡車司機代表其在碼頭為集裝箱稱重,貨主或貨主代表將VGM資訊通過協力廠商途徑提供給班輪公司。據悉,為避免“惹禍上身”,有某集裝箱車隊放言採取“獨善其身”的辦法, 7月1日以後仍然按照以前的模式和流程操作,拒絕接受貨代企業委託稱重。
港口:無VGM信息,拒絕放行
在中國,交通運輸部發佈的關於執行VGM新規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承運載貨集裝箱的碼頭經營人,應當在載貨集裝箱裝船前獲得托運人提供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資訊;對於未取得重量驗證資訊的載貨集裝箱,碼頭經營人不得安排該載貨集裝箱裝船。
對此,中國主要港口均表示可以提供稱重服務。青島港所有集裝箱碼頭均已具備稱重能力,隨時可提供專門的稱重服務。寧波港早在五六年前已經完成所有集裝箱碼頭堆場稱重設備的安裝——通過在進場的閘口安裝地磅,進場記錄總重,出廠再稱車重,最終得出箱重。上港集團也在各碼頭安裝地磅,各個橋吊、裝載工具等也均有重量考量。
VGM新規規定,VGM重量誤差範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集裝箱最大核准載重量。對於誤差“兩者取小”的概念,舉例來看,當一隻VGM 實際是35噸的集裝箱,申報重量為33.5噸,雖然偏差有超過1.5噸(超過1噸),但因其百分比為(35-33.5)/35=4.29%,在超1.5噸和4.29% 兩個數值間取其小者,即4.29%,因此仍然在可接受範圍內。當一隻VGM 實際是12噸的集裝箱,申報重量為11.2噸,雖然其百分比為(12-11.2)/ 12=6.67%(超過+-5%),但因其偏差沒有超過1噸,在超0.8噸和6.67%兩個數值間取其小者,即0.8噸,仍然合規。
作為VGM資訊的驗證和監督方,目前,上海(外高橋和洋山港區)、深圳(鹽田、蛇口、赤灣和招商)、廣州(黃埔)均公佈了稱重服務收費標準(見表)。
港口方根據集裝箱大小和類別,對不同稱重地的稱重服務實行差別收費標準,其中進場後港口進行稱重收費將高於進場前稱重的收費。不難看出,港口仍希望盡最大可能避免集裝箱在港口進行稱重,以防貨物堆積影響港口作業效率。此外,上海港對危險品集裝箱在上述標準上,另增長30%的服務費。
但仍會有托運方選擇由港口提供稱重服務,港口就需要增設專門的設備和人員,並搭建資料傳輸系統,這將會成為一個專門的協力廠商收費服務。強制稱重將成為收費專案,有觀點認為,收費標準當由市場調節。
交通運輸部規定,海事部門將對港口VGM資訊進行抽查。對此,鹽田港和深圳港、深赤灣、招商碼頭也將按照進場後的標準對20英、40英尺、45英尺集裝箱分別進行收費,海事部門抽查結果無論是否超出規定的偏差範圍均收費。